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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发布
2025-07-082

近日,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合同示范文本”),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同时废止。

相比现行合同示范文本,新修订的合同示范文本保持总体结构框架不变,主要从有效衔接上位法的规定要求、注重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进一步区分所有者职责和监管者职责三个方面进行了修改。

自然资源部强调,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新修订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要把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贯穿土地出让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同时,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通知原文如下:

自然资源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自然资发〔2025〕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自然资源部、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制定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25-2601),现予印发,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原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8年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同时废止。

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GF-2025-2601)的要求,规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督促用地者严格履行合同。要把全生命周期管理理念贯穿土地出让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开竣工时间、节约集约要求、自持或转让(含分割转让)条件等可依法载入出让合同,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履约监管。涉及产业准入、投资限额、税收就业、节能环保、配建义务等监管事项,由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通过监管协议形式依法另行约定,履行监管义务。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出让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管。


自然资源部

市场监管总局

附件 (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 :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示范文本)》(GF-2025-2601).pdf

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示范文本)》(GF-2025-2601).doc









内容来源:i自然全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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