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城市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式地下空间和单建式地下空间。结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由同一主体结合地上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单建式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涉及国防、人民防空、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特殊领域的地下空间开发,仍按国家及上级相关规定执行。
《办法》明确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遵循“统筹规划、公共优先、复合利用、共享互联”的原则,兼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并充分考虑防灾和人防需求。在规划体系上,建立“全市-片区-项目”三级传导机制,将地下空间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系统。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中,需统筹轨道站点与周边建筑的连通需求,推动地上地下协同发展。
市级层面将由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厦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作为全市地下空间开发的根本依据。该专项规划将明确发展目标、规模需求、禁限适区域、总体布局、竖向分层及重点片区范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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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对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作出明确规定:符合划拨条件的可划拨供应,商业等经营性项目须通过招拍挂等公开方式出让。同时,在特定情形下允许协议出让或租赁,包括地表土地使用权人利用自有用地开发地下空间、与地下公共交通设施同步建设且不可分割的经营性空间、宗地内及宗地间地下连通通道等。
《办法》鼓励在符合规划、安全、环保等前提下,对经营性项目地下空间适当增设用途。若新增用途与地表一致,经专家论证并公示无异议后可签订补充合同并补缴地价;若新增其他用途,则需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但《办法》明确禁止在地下空间布局居住、学校、托幼、养老等功能。
在产权管理方面,《办法》规定地下空间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通过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载明水平投影坐标、竖向起止高程和水平投影最大面积,推进三维地籍调查与登记。建设项目利用红线外市政道路、广场、公共绿地等公共设施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或连通通道的,《办法》要求实行整体产权、整体自持,不得分割转让或抵押。
为促进互联互通,《办法》设定了“地下连通义务”:凡规划要求连通的项目,相关权利人必须配合实施。先建单位须在红线内预留接口,后建单位负责衔接。申请与相邻地块连通的,需提交包含技术论证和双方协议的连通方案。
此外,《办法》特别强调,政府因建设必要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设施需使用地下空间的,相关使用权人和建设单位应予以支持配合,体现“公共优先”导向。
《办法》明确由资源规划部门统筹规划管理,住建、市政园林、交通、人防等部门依职责协同监管。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协调落实工作。对擅自改变地下空间使用功能、规划条件或土地用途的行为,将依法查处,并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除此之外,《办法》对集体土地地下空间开发实行严格管控,原则上仅允许符合规划的集体用地项目按要求开发。同时,针对利用公园绿地等地下空间建设非营利性社会停车设施的,《办法》给予地价优惠——可免收土地价款,但地下车位不得分割销售或“以租代售”。
内容来源:厦门资源规划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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