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自然资函〔2024〕695 号
2024年11月19日
为推进乡村全面振兴,提升乡村建设水平,规范农村建房用地管理,健全长效机制,现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及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梳理政策实施要点,编制形成《湖北省农村房屋用地建设管理工作政策指引》。
一、规划编制和管控
(二)发挥规划管控作用。农村村民住宅原则上在村庄规划区内建设。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凡能利用村内旧宅基地、空闲地和未利用地的,不得新占其他土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禁止在地质灾害隐患点建房。鼓励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结合新村建设和旧村整治,因地制宜安全建设农房,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合村并居搞大社区。
二、计划指标保障
单列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计划,原则上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5%,专项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对符合“一户一宅”及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单独组卷报批,经依法批准用地后,由国家保障计划指标。
三、农房建设申请流程
农房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并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乡镇联审联办机构通过农房建设审批后,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同步报县级有关部门备案。施工过程中,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机构,全面落实“三到场”管理要求,视情况组织安全专家现场开展隐患排查技术指导。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竣工验收,验收通过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农户据此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登记。
四、用地审批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依规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省、市、县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职能职责做好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要统筹建立联审联办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农房用地、规划、建设行政审批。县级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审批职责,并加强对乡镇开展审批中技术审查的指导。符合湖北省农村小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相关安全要求与规定的前提下,符合用途管制要求的农村零星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农业种类设施项目免于办理乡村规划许可证。县级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在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依据农户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五、用途管制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农用地转用审批,应符合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规则,不符合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定的,一律不得批准。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依法依规做好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工作。对农房实施改扩建,应当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有关审批手续,严格按照相关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将农村住宅用作经营、公共服务和人员密集场所的,产权人应当组织对房屋质量安全是否符合用途改变后的要求进行技术鉴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六、农村房屋建设管理要求
(三)查处农房建设违法行为。各地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推动执法力量下沉,统筹开展对违法占地、违法建设、违规使用等行为的监督查处。
附件:
1. 农村房屋建设申请及审批流程图
2. 政策指引文件依据表
附件1:
附件2:
内容来源:湖北省自然资源厅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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