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继续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
国函〔2024〕204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商务部、司法部:
附件:国务院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暂时调整适用的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目录
国务院
2024年12月30日
附件:
内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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