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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批准发布强制医疗所建设标准,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2024-06-2010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批准发布强制医疗所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24〕36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由公安部组织编制的《强制医疗所建设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编号为建标200-2024,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在强制医疗所工程项目的审批、核准、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负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5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强制医疗所建设标准


内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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